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的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