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本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前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说明及有关材料报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