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十一条已废止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认为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期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初审意见15日内,应当反馈采纳情况,没有采取的,应当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