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