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