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