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或者封存的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