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