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