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或者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