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