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教工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征得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