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Article 11In force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教工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征得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