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乡(镇)域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