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个人建住宅及其附属物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按照村镇规划进行审查,划定规划红线图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建设许可证。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进行放样、验线,即可开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