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地下管线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先行修复,并可以依法向责任者追偿。在城市道路或者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生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费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