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制定其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应急预案。

城市道路发生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