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