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集中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平时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在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分别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