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命案后,被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到会作就职发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