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对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招标、拍卖方案由有海域使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单位和个人参加投标或者竞价,不受单位住所地和个人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