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分解报批。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关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审批、审核或者核准前征求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