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