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凡在本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教学、科研、资源开发、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