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制定的罚没款统一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没收的实物,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