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与、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审核,报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等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