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2 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Article 11Repealed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与、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审核,报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等许可证件。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