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对经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属本市紧缺人才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