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