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吞、冒领、截留和克扣,不得强行索取、借贷或者限制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