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九条已废止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必须服从全市防汛规划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改善水质和防止地面沉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