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已废止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兼顾国防需要,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