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计划部门审批。各县(区)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由县(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县(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报本县(区)计划部门审批。

县(区)范围内的调蓄径流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县(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区)范围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郊区、县城镇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农村改水,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灌溉、排涝、农业生产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由水利排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有关的监测、统计、分析,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由地矿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