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领导、组织国防教育工作,履行国防职责。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初任培训,应当设置国防教育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