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司法行政、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征兵、人民防空、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