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