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进行;在集中军事训练期间,安排国防教育课程的时间不少于政治教育总时间的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