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经开放的档案。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