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经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