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