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变更时重新确定的档案归属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