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擅自销毁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