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闻报道失实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