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哄抢、偷盗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破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