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只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网络的频道应统一规划,分配和使用方案应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