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台(站)制作和播放节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台(站)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