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广播电视台(站)制作和播放节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台(站)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