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有线电视台(站)和县级电视台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闭路电视系统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播放专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