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事项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将有关工作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的,应当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