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