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