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